关于工业园区企业的搬迁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补偿内容包括这几个方面: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相关的补助和奖励等等。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这里,其实企业搬迁涉及到非常多的细节,补偿项目也很多,不仅仅局限于上面提到的这些,另外还会延伸出一些其他的项目,比如说企业因为搬迁,停产停业,那么原材料的损失,营业利润方面的损失,搬迁过程中机械设备的损失,有的设备甚至超过了房屋的价值。有些设备是无法进行拆卸的,有的搬迁之后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重新安装调试,这都是会有一定的费用产生。再比如一些企业的装修价值比较高,也是在补偿中要考虑的。

因为企业的搬迁,土地的征收,停产停业造成了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方面的费用,以及相关的证件,发明专利等的变更,还有之前合作的客户的订单方面,由于停产停业无法按时供货产生违约的问题等等,这些方面的损失企业主都应该考虑。

关于补偿的标准,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有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土地是收回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是房屋征收需要补偿的项目,包括房屋的价值,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等。那么有没有一个标准,具体的金额呢?其实是没有的,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条例》也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特别要注意的是针对房屋价值的补偿,有三个要点:

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里所说的是日期,因为房地产的价格是变动的,在一段时间内有的地方或者有的时间点,价格的波动还是比较大的,受到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二是类似房地产的价格,通常都是在征收房屋的附近找可以参照的房屋的价格,如果是工业厂房的就按照工业厂房的标准去看市场上有没有这样的标准厂房,同样材质的,同样厂房面积的价钱是多少,通过市场上的这类厂房的价格进行。

三是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大多数是参照周边的类似的房屋的房地产的价格,不能按照二手房市场的价格,要参照新建房屋的价格来进行。如果是偏远的地区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参考的标准,至于距离的多少算是周边,需要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