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进项税额留抵账务处理:
有留抵税额,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9年4月1日后的留抵退税条件是什么?
如果纳税人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其中,第一项条件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退税门槛.理解这一条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二,由于今年的改革措施是从4月1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第三,前面说到的都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
除了退税门槛这一条件外,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退税风险,我们还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小编已经尽可能详尽地为大家讲解了进项留底期末账务处理做的问题,也为大家搜集了非常多的条文规定,然而千学百练不如一实践,想要更好地掌握本文提及的内容,不如赶紧操练起来,手里没有同样的业务也可以在线演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