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租金收入这一事项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应收款核算并不矛盾,故更正如下两点:
1、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如何核算,要看企业主营业务的性质而定,如果企业主业就是经营租赁业,则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不是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而未收的包装物租金,通过应收账款核算,而不是其他应收款;
2、如果企业主营业务并非租赁行业,而是生产经营或者贸易类企业,则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而未收的包装物租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是正确的.
但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月末的时候要结转其他业务成本,所以可以按照购入包装物时的金额,按照出租的数量的比例,来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包装物的押金如何缴税?
超过一年不退还的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包装物押金逾期作了解释:包装物押金缴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缴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取消了”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重新明确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缴税.
鉴于酒类包装物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出租包装物的为什么是贷其他业务收入?那当然是因为销售物品的同时出租的包装物并不是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只是销售的附带,所以不能计处主营业务收入,而要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关于包装物押金的返还和缴税也是要学会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