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又分为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与单一式合议庭,前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后者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1)一审程序:审判员+陪审员,或者3名审判员组成。
(2)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3)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组成。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简易和独任制不是一个等同概念:在诉讼案件领域,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捆绑在一起;在非讼案件领域,以独任制为主、单一式合议制为辅。
(2)特别程序: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审判员组庭)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后期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督促程序。
3.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只能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包括二审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陪审员参加的是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因此非讼程序案件一律不适用陪审制。
(2)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3)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总结:官大的做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4.合议庭评议规则
(1)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2)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上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也必须签名。
(3)判决“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处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报请审判委员会,不能直接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1)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陪审员。
(2)不适用回避的情形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诉讼代理人:自然具有偏向性。专家辅助人:专业知识性。
2.回避的法定事由(三种:有利害关系、有不当行为、参加过前序过程)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不当行为:(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参与过前序程序: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3.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形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有应回避情形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回避。
4.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的事由是在开庭以后才知道的,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当事人在开庭时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2)决定权: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逐级决定。
正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检察长;检查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正职不得参加。
(3)回避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二审发现应回避未回避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生效后发现,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
5.申请回避决定的救济:申请复议
(1)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区别于初次提出回避申请以后:一旦提出申请,被申请人需暂停工作,除非采取紧急措施(证据、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2)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对以前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诉讼继续。
区分仲裁中仲裁庭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当事人申请重新审也要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
(3)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申请复议。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和对象
(1)开庭审理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2)向社会公开、媒体公开、公众公开;允许旁听和报道。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公开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依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坚持保密原则,但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应当公开。
区分:仲裁原则上不公开,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3.公开审理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1)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3)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是公开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
(4)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权制度
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及隐私不能查。法院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但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可以允许公众查阅。
|「两审终审制度」
1.原则上:均为二审终审
一审法律文书X民初字,二审法律文书X民终字。如当事人放弃上诉权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2.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一般的裁定书不得上诉。有三个特殊裁定可以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4)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确认之诉,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上诉,宣告婚姻无效部分不得上诉。离婚案件属于变更之诉,其中婚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