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实务中,外贸单证就是指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一般规定是英文或中英文对照。而种类繁杂、各国海关要求不同的外贸单证,多少会造成外贸人的困扰,至美通帮您整理了各国外贸单证要求。

一、常见的外贸单证

销售合同

指进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出口商的出口合同是为销售产品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它也被称为销售确认书和销售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号码、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包装、唛头、装卸港、支付条件、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信用证

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发票

指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载有货物名称、品质、数量、价格、包装、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清单,是贸易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是进口方确定征收进口关税的一句,也是进出口双方索赔、理赔的依据。

发票常见种类: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主要用于拉美国家)、形式发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厂商发票、联合发票(主要用于港澳地区出口)。

包装单据

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附属单据,也是货运单据中的一项重要单据。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使用不同形式、种类的包装单据,最常使用的如: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

出口许可证

指由国家对外经贸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同意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检验证书

指商检机构签发的、证明货物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目前我国签发的检验证书有: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

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消*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温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Measurement

价值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Value

二、盘点各国单证要求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单证要求各不相同,由于流程环节众多,货物出口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单证操作不当的问题,很多外贸人也时常中招,损失金钱不说,更耽误货物运输时效。

德国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德国或经德国中转的货物:

货物提单舱单中须显示每种货类的HS Code(至少4位),HS Code需维护于cargo信息中的CommodityCode栏位中。

荷兰及西班牙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荷兰及西班牙的货物:

提单的货物品名必须尽可能的详细、准确;

货物的包装和件数必须准确输入,包装必须是打开集装箱后可见的最小包装;件数则是每个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件数。

哥伦比亚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哥伦比亚的货物:

海关只接受正本提单,不接受海运单和电放操作;

单证中收货人必须是哥伦比亚当地公司,当收货人为“To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时,通知方必须是哥伦比亚当地公司;

当收货人为货运代理时,在提单上必须显示其ACI Code(InternationalCargo Agency Code)。

印度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印度或经印度中转的货物:

需在单证中显示所有货物的明细及所有货类的6位H.S. Code;

出口至印度的货物:

需在单证中显示收货人的进出口号码Import Export Code(IEC);

需在单证中显示收货人或通知方与税务相关的代码Permanent Account Number(PAN);

需在海关申报舱单中显示货值信息Invoice Value。

出口至加拿大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加拿大的货物:

须显示明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不能是“FOODSTUFF”等笼统品名。

马来西亚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货物(非沙巴地区):

需在“Cargo Info”的HS Code栏位输入6位HS Code,如果存在不同种类的货物,必须输入货值最高货物的HS Code;

记名提单,收货人或通知方至少有一个需要是马来西亚公司;指示提单,通知方必须为马来西亚当地注册的公司;

须显示完整的发货人公司名称及地址信息;

出口至马来西亚沙巴的货物:

在单证中必须显示每个箱子的件数、重量、体积信息;

需在”Cargo Info” 的HS Code 栏位维护每种货物的6位HS Code;

记名提单,收货人或通知方至少有一个需要是马来西亚公司;指示提单,通知方必须为马来西亚当地注册的公司;

记名提单,须显示收货人的postal code ;指示提单,须显示通知方的postal code;

须显示完整的发货人公司名称及地址信息;

经马来西亚中转的货物:

需在“Cargo Info”的HS Code栏位输入6位HS Code,如果存在不同种类的货物,必须输入货值最高货物的HS Code。

巴林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巴林的货物:

在提单和舱单中必须输入每个集装箱内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信息;

收货人或者通知方至少有一个需要是巴林当地公司并且有详细名称和地址,如果收货人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通知方必须是巴林当地公司并且有详细名称和地址;

为了避免产生额外的费用,各起运港代理至少要在船到港前72小时递交单证更改申请;一旦舱单数据发送给海关,任何更改申请都需要经海关核查批准,对于更改收货人或通知方的申请,原收货人需要提供给海关一个“无异议”证明;

此外,根据巴林港务局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进口舱单提交日)起,进口至巴林的货物还需在舱单上显示主要货物(货值最高)的6位HS CODE。

出口至沙特阿拉伯单证的要求

进口至沙特的货物:

记名提单,收货人须显示沙特境内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指示提单,通知方须显示沙特境内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蔬菜及水果产品不允许使用木质包装。

摩洛哥单证的要求

进口至摩洛哥的货物:

须在货描中显示4位HS code;

须显示收货人ICE(Identifiant Commun de l’Entreprise)号;

运输模式必须是CY-FO。

厄瓜多尔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厄瓜多尔的货物:

海关只接受正本提单,不接受海运单和电放操作;

收货人或通知方至少有一个需要是厄瓜多尔当地公司,并且有详细地址和税号(RUC Number),当收货人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时,通知方必须为厄瓜多尔当地公司,并且有详细地址和税号(RUC Number)。

巴拉圭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巴拉圭的货物:

指示提单只接受to order of Consignee,不接受toorder of bank;

货物舱单上必须显示至少4位的HS CODE (Harmonized Code);

收货人或通知方(指示提单情况下)须显示Tax ID Number;

经巴拉圭中转的货物:

货物舱单上必须显示至少4位的HS CODE (Harmonized Code)。

乌拉圭进口单证的要求

出口至乌拉圭或经乌拉圭中转的货物:

需在单证中显示所有货类的4位H.S. Code;

需在单证中显示收货人或通知方的详细信息及税号(TAX ID)。

三、提单丢失处理方法

在众多单证中,提单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存在,部分国家海关对进口货物单证要求中也需要提供提单。但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即使非常小心,也总是难免一些小错误的发生。其中,提单丢失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在提单寄送过程中,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提单丢失:

  • 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 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 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 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 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 在第1和第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第2和第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INCOTERMS解释,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需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费用,并向买方提交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因此出口商负有交付货物或货运凭证的义务。若提单丢失,卖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而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

    提单在不同情况下的丢失,各个方面所负的责任也各不相同,但是这是后话,在提单丢失之后,首先还是要如下措施加以解决,减少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0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

    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货运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

    例如,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0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0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

    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04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

    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尚未开展此项保险。

    05银行出具保函

    只要银行出具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06申请无单放货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

    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下: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证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签发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在不记名提单下:具体做法参照指示提单。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收货人。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国内港口建议需要保留6年。在提单丢失后,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不会损害收、发货方的权利和权益。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