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在执行《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0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2000年11月18日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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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的流程:

一、因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投资者之间签订转让股权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转受让股权协议;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报送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签署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根据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应文件;

(四)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因外商企业投资一方未出资或未缴清出资发生的股权变更,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

(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

(二)应向原审批机关递交变更申请书、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重新换发的批准证书、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因法定事由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法定事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被解散、被吊销、注销或死亡等事件.只要出具法定事由发生的证明并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签署的申请变更股权的申请书给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应给予依法办理变更股权手续或撤销外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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