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只有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无规定,原合同到期后,还不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张二倍工资,那么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依据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答: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该地方规定已经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原来的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合同,是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但这只是一个地方的规定,如果大家不是上海的,那可以主张么?肯定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但实际上,该主张也是合理的,写诉求肯定是要写上,如果最后不支持,那么没关系,但是如果漏掉了诉求,那就麻烦了。不过,主张该诉求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比如工资、社保等争议,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求,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要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起算,时效只有一年,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