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先弥补上年亏损吗

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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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新准则》要求.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先弥补上年亏损吗?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汇集企业当期应该确认的收入,扣除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得到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弥补之前的亏损之后,才能计算当期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