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私立医院在如何做纳税处理?
私立医院一般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给国家上缴工商管理税等。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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