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次月缴纳税金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借: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从2016年5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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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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