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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需要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这在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决定予以受理时,是否必须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则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有的认为必须制发,否则就是违反程序;有的则认为,《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告知受理决定的要求,因此复议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

请问,现在复议机关是否必须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呢?

【参考意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后5日内,申请人未被告知不予受理,未被告知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的,即视为已经受理,复议机关无需制发《受理通知书》,这样规定实际上有利于方便复议申请人,也有利于简化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在行政复议实际工作中,有些复议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将其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情况予以明确告知。为了让复议申请人及时了解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情况,很多复议机关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也给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但必须明确的是,这是行政复议机关为满足当事人愿望的“自愿加项”,不是法律对复议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综上,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两种情形下必须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一是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是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而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案件,则无需制发《受理通知书》。当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但这是行政复议机关高于法定职责标准的工作选项,不是强制性的工作要求。

【延伸阅读】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