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改变此前因城乡身份不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正式终结。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其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意味着,未来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最高法院称,2003年版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基于当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国情,在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

但是,随着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财经》记者表示,2005年,重庆女孩何源案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当时,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上学途中遭遇车祸,3名少女丧生。事件发生后,何源两名同学家属获赔20多万元,但何源为农村户口,父母仅得到8万元的赔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向《财经》记者指出,一个人去世以后的赔偿,在民法意义上,需要搞清楚到底是在赔什么?如果认为赔偿的是继承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抚养费、可继承的财产等,那么因为每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一样,自然最后会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效果;如果认为所有人因法律地位平等,在其生命因侵权而丧失时,其继承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则应相同。

许浩称,此前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因此有的人为了获得更高额度的赔偿,不惜伪造户籍资料,甚至行贿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涉及刑事犯罪。还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死者在城镇生活,会提供诸如虚假劳动合同、租房合同、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据,从而导致证据真伪难辨明,增加法官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这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7年2月9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指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最高法院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保障,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称,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能够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

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景飞告诉《财经》记者,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多来自交通事故、雇工受害、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类案件。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删除了“农村居民标准”,不论被侵权人是城镇居民或是农村居民,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直接消除了因户籍不同产生的赔偿金额差异,实现了“同命同价”。

但在谢鸿飞看来,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可视为选择了“同命同价”的赔偿路径,但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达到“同命同价”的效果,这是因为不同法院辖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不同的。因此,有学者曾提出过更进一步的建议,即按照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