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职工在产假期间取得的工资,即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生育津贴计算分析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而不再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单位,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将更高;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单位,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也会低.职工原工资标准高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可按原工资标准取得生育津贴;职工原工资标准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然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标准取得生育津贴.
以下企业发放的补贴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当年(月)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注:个人自行购买,在取得税优识别码之后,应及时提供保单凭证.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不得扣除.
2、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都是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生育津贴如何正确免征个税?在上面的文章中,我们知道发放生育津贴给员工,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生育津贴减免税的操作,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给大家做了相关的介绍,更多关于企业税务处理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