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计提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
生产人员: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管理人员: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销售人员: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税务怎么处理?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和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应付福利费计提会计处理没有多难,也就是根据享受福利的职工所在的岗位和部门分别来计提不同的费用,比如行政部门和销售部门的就分别计提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职工的探亲费也是福利支出的一部分哦,这点在实务中很容易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