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据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4日):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对外无偿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有比例限定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对外无偿捐赠金额记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吗?它与政府的补助收入是不一样的,税法规定所有的捐赠收入都是要记在应纳税所得里依法纳税的,实在有困难的企业也不能超过5个会计年度分摊,而且对方企业的捐赠值不能超过利润的12%部分方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