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根据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发票开具应按如下进行:
1.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2.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因此对于直接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出口发票是在出口或业务发生月份开具发票
3.对于出口需要征税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因此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开具,即如果哪个月份达到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在该月开具.
? 4.原享受退税、免税后期需要征税的业务
由于前期已经按退税或免税政策开具了发票,在后期达不到退税条件而需要改为征税的业务,不需要重新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为了报表申报匹配,也可以冲减原发票再按适用税率开具新发票)
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差异有哪些?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我们所说的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退的是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承担的进项税.
外贸企业是从生产企业处购进货物,然后将货物出口.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以前环节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就是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的时候,用不含税的价款*增值税税率.所以外购企业出口退税,可以直接用购进的不含税价*出口退税率. 因为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出口货物的购进价格,所以可以用购进价格计算.
但是对于生产企业是将自产的货物直接自己出口.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承担的进项税,是以前购进原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包括原料、辅料、水电费等的各种进项税).但是这部分进项税不能准确的区分开出口的货物中到底含有多少(因为总的进项税要生产很多的产品,可能还有内销的和在产品),所以为了方便计算,税法规统一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因为扣除离岸价可能价格要高于购进价格,所以一般退税率都要低于征税率.
生产企业用离岸价计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所以计算的是一个大约的数,不是具体的之前承担的进项税额,因为之前到底承担了多少进项税没办法计算.
生产型企业当月出口可以次月开票吗?如果发生不能一起开的情况,也可以次月开,只是比较麻烦一点,最好还是要当月开,而且还要结合当地海关及税务关于申请企业的出口退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上文有4种具体的情况解说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