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4个常见误区】

1.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遗嘱继承方面最大的改动之一,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得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一样,同样合法有效的遗嘱,仅以立遗嘱的先后顺序来确定遗嘱的效力。

法律对比:

《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当中处置他人财产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生前、合法财产的一种处置方法,处置他人财产自然属于无效条款。常见情况就是夫妻一方过世,立遗嘱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置,自然就属于无效条款。

这里也能反映出大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知的不清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有时候就算是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房产、车辆,或在一方银行卡当中的存款也可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

3.写给孙子的不属于遗嘱而是遗赠协议

相信“隔辈亲”的相信在很多家庭当中都有体现,有些老人过世前会写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看似正常的遗嘱继承但老人所写的实际上是一份遗赠协议。

别小看两者之间的区别,有的时候可能导致整个“遗嘱”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也就是孙子明明拿着爷爷写的“遗嘱”却不能继承遗产的多数原因。

4.遗产儿子继承,债务女儿承担

虽然现在是男女平等的社会,但是重男轻女的现象还是很常见,就比如有些父亲会在遗嘱当中写明遗产由儿子继承,自己生前的债务由女儿承担。

遗产留给儿子这没有问题,但是一个人的债务和其他人是没有关系的,“父债子还”、“子债父还”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父亲是没有权利要求女儿偿还债务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父亲不仅无权要求女儿偿还债务,债务还需要由继承了父亲遗产的儿子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