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注解一)
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与人格尊严行为:
拐卖
既遂;
卖出故意
+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5-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见注解二)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客体:被拐卖人不被作为商品买卖的人格尊严行为:
收买
既遂:实力支配被收买人故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两年管制
拐骗儿童罪
客体:儿童生命、身体安全行为:
拐骗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
既遂:控制了儿童故意拐骗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1-6个月拘役
注解一: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注解二: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 拐卖三人以上的;
③ ***被拐卖的妇女的;
④诱骗、强迫卖**或者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⑤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⑥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⑦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