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专项应付款”或”补贴收入”科目.
“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接受的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补贴收入”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 两个科目应分别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 :
1、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购置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③形成资产后将专项资金支出结转至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资本公积
2、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与固定资产建造专门借 款相关的贴息于固定资产完工前冲减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冲减财务费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若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支付贷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在建工程
③若固定资产竣工完成后支付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财务费用
3、用于门店装修、招牌制作、公益服务、培训等不能形成资产的费用化支出,账 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财政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③同时结转专项资金,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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