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累计折旧科目新旧制度怎么衔接?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关于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补提折旧会计分录都为大家写了上面了,这是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后最新的政策,还没有适应新内容,没有学会新处理的财务就赶紧学习吧,在线资讯会提供更多的新政策给需要的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