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对方已经认证怎么开红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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