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销售折扣.
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销售折让怎么增值税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销售方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品种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货方的减让.
会计处理中,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确认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业务性质的实质上的不同,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是完全不一样的,会计上的销售折扣就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的折扣额是要计入财务费用的,就是为了收款而支付的费用,而销售折让的打折行为可以直接冲减业务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