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对外捐赠在税务方面视同销售,是不能减免增值税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对外捐赠会计处理:
1、”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对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或定期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也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
增值税方面
《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企业对外捐赠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这部分是需要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将增值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本身企业对外捐赠是不减免增值税的,这部分内容无论在会计还是在税法方面,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每年的考试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希望你一定弄明白.关于企业捐赠或者视同销售,如果你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窗口金牌讲师,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