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重点解读(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对应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已失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重点解读

本条改变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与执行程序挂钩,更符合一般保证的原理和精神。一般保证下,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本条充分考虑这一前提条件,以执行终结或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一年内未作出裁定,以满一年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当然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此外,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若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就得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以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

三、典型案例

在L帅哥、Z彦儒与常州A品牌管理有限公司、M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请求L帅哥、Z彦儒、W如璟对M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2015年9月30日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2015年9月30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六个月。

第二,A公司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才能引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如前所述,L帅哥、Z彦儒、W如璟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因此,A公司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M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才能开始计算涉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A公司关于其已向M公司、L帅哥、Z彦儒、W如璟要求归还借款,引起涉案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2015年9月30日借款合同中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应免除L帅哥、Z彦儒、W如璟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