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因此,对于收到政府购地补偿款会计处理,则是这样的:
要按照50年的使用期来摊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收到政府购地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是需要考虑无形资产摊销。更多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和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实务大全网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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