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需要说清楚,
第一,企业以出租方式将包装物提供给客户使用,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第二,在会计操作上,出租包装物的押金没有收到时,暂不做帐务处理,原因是:向客户收取押金是确保客户归还包装物的资金保证,而不是其他债权或其他收入的实现,也不便纳入”其他应收款”管理.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流转税怎么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征收流转税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192号).
(二)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财法字第039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财税字[1995]053号).
此外,在上述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逾期,国税函[2004]827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收取的押金是不是其他应收款?收取的不算,如果是支付押金的单位可以算做其他应收款,方向不能弄混了,而且对于存在消费税消费品的酒类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还真的是值得关注的点,几乎是考试中必出的知识,快快阅读上文记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