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办公视同销售吗

用于企业办公,属于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耗费,所以,不管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不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进项税可正常抵扣,不用转出.

自产小汽车用于企业经营使用,消费税要视同销售计征,这是针对消费税,不能延用于增值税.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不要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样品展示不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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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自产产品用于办公视同销售吗?根据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我们知道,企业自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的产品,用于办公的产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更多关于增值税申报缴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