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确认销售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农产品是自产.根据《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农产品销售方身份不实或是农业生产者身份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延伸:
(一)对于2016年9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企业应主动与农业生产者沟通,实现每份收购发票均有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以备查验.
(二)对于2016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对以季节性收购为主的纳税人,考虑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收购旺季主管国税机关可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保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减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三)根据2016年9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农产品销售方身份不实或是农业生产者身份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决定了该业务能否开具收购发票.对于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个人等不得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已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要求作废,已经申报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16年9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所附原始凭证不全,不能证实购进农产品业务真实性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相对应,以备查验.
一般纳税人收购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还是0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0第10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0″,系统开具的增值税蹼泳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为空,金额栏等于价税合计栏.申报时在报表中体现减免税.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以自己开具收货发票吗?只要是符合收购资质的企业就可以在税务局申请开具收购发票的权限,同时税盘的服务也要进行更新,在发票里添加收购票,开票系统里增加收购票的模块,这样再发生零星的农户采购时就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