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是一种法定证据种
一、鉴定意见(结论)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
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称之为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别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因此,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的代理必须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效。代理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是无效的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什么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及为什么要申请他们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国内又被称为“专家证人”,该提法始于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之规定。专家证人在专业性强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向法庭出具专业的意见,其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使得其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在刑事案件中,本条规定有利于对鉴定意见组织有效质证。 专家证人的出庭将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暴力犯罪中的病理、死亡原因及经济犯罪中的票据、金融财税等复杂专业性问题,保障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4.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别人出庭
除非是被告必须出庭的案件(例如离婚诉讼案件、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可以随时委托别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的代理必须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效。
代理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是无效的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实践中,对委托代理手续的代理权限范围写法有各种各样,很不规范,如有的只笼统写诉讼代理或程序代理,或者是实体代理,也有写一般诉讼代理或是特别授权代理,实际上,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是什么内容,谁也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解释和规定。很少有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代理事项和内容,这使法官很不好分辨和把握。
5.司法人员和被告有亲属可以出庭辩护
一般来说由近亲属及相关任职确定,看以下情况。
首先是近亲属关系的认定,这一点和相关的诉讼类型有关系,民事上的近亲属和行政诉讼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一样的,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不包括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次,司法人员的身份性质,一般是审判人员才要回避。根据你的说法,出庭辩护的话,那就是不以法官的身份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除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如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凡是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法官不得审理该亲属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
所以,结合以上几点,首先是不是近亲属,其次是不是刑庭,再次符不符合相关情况,然后再做判断。
6.法院开庭要求当事人被告必须到庭并有问题被告人格式是何解释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庭并就案件事实接收询问,如果拒不到庭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出庭。司法解释只是做了很有弹性的规定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当事人,法院是有权利让你出庭的。另外,一些特殊案件比如离婚纠纷,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出庭。
拒不到庭的后果可以让其承担败诉法律后果的同时,还要对其漠视法庭或者通过不出庭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予以民事甚或刑事制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同时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事案件,很多人“玩失踪”,其实是可以制裁的,如果法院不认真对待,当事人可以要求检察院监督。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行使要求当事人出庭的权力(1)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2)被告缺席审理的,法官有权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3)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4)仅凭双方提供的证据推出两种以上相互矛盾的事实,且无法合理排除任何一种事实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对于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63396435当事人,法官在依法传唤其出庭仍不出庭的情况下,可告知其风险,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和裁判。而针对当事人故意“玩失踪”的,不仅要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让其承担败诉法律后果的同时,还要对其漠视法庭或者通过不出庭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予以民事甚或刑事制裁。
7.如果起诉后,被告人不出庭解决,该怎么办
被告不出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处理:
1.被告是必须到庭的,例离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传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2.并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决处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出庭,要看是民事官司还是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