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务处理如下:
1、存定期时
借:银行存款–定期户
贷:银行存款–转出户
2、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存入户
贷:财务费用(利息)
贷:银行存款–定期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当如何入账?
银行存款利息入账分为活息和定期.
活期存款:
活期利息,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存款利息收入的借方红字,同时增加银行存款的借方蓝字.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且金额较大时,应按月或季度进行计提存款利息,计提时,借应收利息-定期存款利息,借财务费用-存款利息收入,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最有可能入账的科目,即”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科目,从字面上看,都是利息收入,但是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有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其一,不符合会计制度有关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在一般企业,利息收入作为利息支出的减项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典当企业则不同,由于典当企业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所以典当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财务费用”科目.
其二,不符合监管部门的统计要求.”利息收入”科目反映的经济内容不但有会计学上的意义,而且在监管部门的统计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利息收入是典当企业的主要营业收入,它是衡量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取得收入进而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从业务内容上,它应当是典当企业发放各种贷款取得收入的综合表现,所以,也是分别衡量企业各种贷款收入的指标.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无论加大其中的哪一项收入,都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统计要求.
其三、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和经营报表的不一致.企业利息收入在数量上,应该等于企业发放的动产质押贷款、财产权利质押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合计.在监管部门设置的经营报表中,利息收入与其三个组成部分即动产质押贷款利息收入、财产权利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利息收入有着严格的数字逻辑关系,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就会导致经营报表的表内数字关系不平衡,或者导致利润表和经营报表的表间数字关系不平衡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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