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是关于确定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有关法律依据的规定。

拍卖是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标的出售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也是缔结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程序。规范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是《拍卖法》,在《拍卖法》中的特殊规定之外,因拍卖产生的纠纷仍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如《拍卖法》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合同编”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结合前述两条规定可知,拍卖人、出卖人通过声明减轻或免除其瑕疵担保义务时,仍要受《民法典》第618条的限制,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发展迅猛,不过其作为一种司法强制拍卖,与一般的民事私法拍卖有诸多不同,司法拍卖是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公法行为,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任意买卖,因此涉及到网络司法拍卖的争议,主要适用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相关规范。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