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违背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他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一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当事人恶意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①缔约当事人一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即违反先合同义务。
②缔约当事人另一方在客观上发生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即该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却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后果所蒙受的损失。
③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即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④一方未履行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⑤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并伴随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阻止合同生效的事实。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基于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具体而言,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害方所支付的缔约费用。
②受害方在缔约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受害人的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