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子公司股权,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区别之处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还具有控制权,这一点很关键.
一、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不丧失控制权的账务处理:
1、个别报表:将取得价款与售出的长投账面价值(=长投的账面价值*售出比例/原持股比例)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合并报表: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相对应享有持续计算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会计做账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3、不管是增加投资还是减少投资,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在合并报表中:处置投资不确认投资收益(增加资本公积),新增股权不确认商誉(减少资本公积),一律在”资本公积”中反映.
二、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账务处理:
(1)个别报表:
1、处理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而导致母公司丧失控制权,会计做账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按比例冲减按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2、对于剩余股权(无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处理: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A:由控制成本法转为不控制的成本法;B:由控制成本法转为金融资产.(不进行追溯调整)
3、剩余股权对原有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溯后的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处置的价值+按权益法追溯调整(按调整后的净利润会计做账借记长投,贷记未分和盈余或投资收益)的价值
(2)合并财务报表
1、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2、合并报表当期的处置投资收益=[(取得的对价+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原有份额]-商誉+(或-)其他综合收益×原持股比例
原有份额=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原持股比例
转让子公司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
1、打包转让产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持有全资子公司股权和持有全资子公司的部分债权一起打包出售给A公司,形成的损失(包括股权损失和债权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在税前扣除.
2、偿还子公司欠债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出售子公司收益如何记账?在记账时要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出售子公司是一项非常大的账务,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多,不仅仅是记账,还有税务方面的问题,财务也应该要清楚所有子公司账务、税务方面的内容,才能在工作中无往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