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股份公司股东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归属于个人的股本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非股份制企业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归属于个人的股本数额,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资本要确认收入纳税.那么,资本公积到底有几个二级科目呢?
一般来说,新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三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资本溢价是公司发行权益债券价格超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股本溢价是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超出票面价格的部分;资产评估增值是按法定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高于资产的账面净值的部分;除此之外的都属于其他资本公积.老准则下的资本折算差额,在在新准则下纳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核算.
1、股本(资本)溢价
股本溢价,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而产生的,股票发行收入超过所发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发行费后的余额.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发行股票只能平价或溢价发行,我国不存在股票折价发行的问题,不会出现股本折价.
股本溢价属于股东投入,转增资本后,不属于向所有者分配,因此,不确认收入也不需要纳税.
2、其他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公司的类型来确定,税务局对于公司这类的情况也进行了说明,具体可以参考税务局上的有关政策.在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财务除了要清楚个人所得税知识外,也应该知道它在会计上的处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