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两个分录合并了
购买的时候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实际成本)
入库:
借:原材料(知计划成本)
贷:材料采购(计划成本)
然后根据材料采购的余额结转入材料成本差异
借: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差额)
贷:材料成本差异/材料采购(差额)
所以就很容易把材料采购的贷方看成是实际成本,但实质容上是计划成本.
采购原材料对方拒绝提供发票怎么办
【案例】
我们从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合同约定总价款58万元,已经收到货并支付了40万元,约定对方开具发票后我方支付18万元尾款,但对方公司出现问题,无法提供发票,我公司如何处理该笔业务?
一、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已经收到货物,支付40万元但未取得发票,企业财务处理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含税价58万元暂估入账,计入原材料同时将未支付的18万元作为应付账款暂列负债科目.
有的财务人员将所有未取得发票的支出都列入预付账款,如果只是暂时列支当然没有问题,但本案例中明显短期内无法取得发票,计入预付账款会导致公司收到原材料无法计入对应资产,使用原材料也无法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年末仍未取得发票怎么办?
在年度中间,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时,该部分原材料如果形成成本计入损益,在季度申报时正常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调整.如果年末仍未沟通取得发票,当然会计上也不需要进行调整.但如果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这部分原材料形成的对应成本将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调增处理.
三、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怎么办?
如果通过和企业沟通,当年度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由于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已经完成,企业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处理,无论是会计还是所得税,权责发生制是基本原则,不能单纯按照资金流或发票的取得时间来决策扣除时间,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入账和扣除标准.
材料采购贷方为什么实际成本?另外,在登记材料采购账务处理时,也要参考它所采用的方法来进行决定.材料采购是财务工作中必须会面对的一环,如果弄不清楚材料采购相关账务内容的话,就要好好了解相关知识,这样在实务工作中做账才能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