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智力创造或者创新活动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它们也被称为“知识产权”和“无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产品设计等产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作品。

知识产权分为广义知识产权和狭义知识产权,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基础。

广义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人类智力创造的所有成果,即知识产权组织界定的范围,但保护的内容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例如:发现权。根据1992年东京工业产权保护会议的标准,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创造性成果权”和“可识别标识权”。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权、工业设计权、版权、软件权等。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和其他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权。当然,识别符号也渗透着智慧的创造,但有不同的功能和表现。狭义上,知识产权是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本书以权利产生的法律依据为划分标准。

(一)根据国内法的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五章第三节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第九十四条)、专利权(第九十五条)、商标专用权(第九十六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第九十七条)。由于这一发现本身不能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也就是说,它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视为版权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范畴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作为一种动产,具有企业形式的产权含义。但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工业)应在广义上理解,包括农业、工业、提取工业、商业和其他工业部门。版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被称为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和受国内法保护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3.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知识产权的广泛分类也基于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根据“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8类: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 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