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当然规则变化挺大的,希望你们在处理的时候可以分清楚这个问题。营改增后收到的按揭房款如何交税?小编已经解答完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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