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原告李某某起诉孙某某、姜某某民间借*合同纠纷一案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孙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6万元,口头约定了以1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并承诺在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息。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某并未如约偿还。遂,李某某将孙某某及其妻子姜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庭审中,北戴河区法院调取了孙某某的全部流水,经庭审质证核实,孙某某并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网络**。因孙某某在借款过程中,实施了编造合同、私刻公章、虚构事实、参与网络**等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北戴河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典型意义]
民法典的规定吸收、细化了司法解释的以往规定,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