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2)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3)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误算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处理: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因其跨年度结转弥补的特殊性,企业在实务操作时,有可能错误地多计算或少计算可弥补亏损额。
例如,A企业2015年度会计亏损100万元,所得税申报亏损80万元;2016年度企业盈利,但这期间A企业发生财务人员更换,税务端亏损台账信息出错,因此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错将2015年度会计核算上的100万元亏损额用于弥补,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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