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参照此规定,让利销售返还的现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发给员工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如果不给员工,作为公司收入:
借: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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