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举例说明。A企业2018年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实务中,税率调整前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原则,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选择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2018年5月1日,下同)前,适用17%或11%的税率,开具原适用税率17%或11%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后,适用16%或10%的税率, 开具新适用税率16%或10%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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