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3. 纳税人未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缴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4.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个人或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特别说明的是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范畴。
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本次修订,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范畴。
延期申报:纳税人因不可坑力,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不可坑力的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
延期纳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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