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服从终审判决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的救济途径。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2)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

(3)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

接受申诉的对象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而接受上诉的对象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4)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一、申诉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也是比较清楚的。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条件 :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

三、申诉理由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使申诉能够引发重新审判的后果,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出充分、具体的理由。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应当具备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申诉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比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虚假或伪造的;物证是伪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等。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错误,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或者将有罪作为无罪判处等;适用刑罚上有错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等。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种情况,既包括参与原判决、裁定和审判人员(如审判员、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因该案件犯渎职罪已经确定判决得到证明的,也包括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人可以提起申诉。但根据实际操作来看,申诉人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应当是申诉人依据掌握的证据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审理此案时确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行为,方能证实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但能不能改判,要根据有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视情形而定。

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范本

申诉人 :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

事 实 与 理 由 :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案件从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检察院不予监督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予以维持,所有的诉讼程序完结。当事人仍然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只是这个申诉已经不在正常的诉讼范围程序之内,是非必要的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