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规定,首先,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①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上述文章针对这个问题整理出了具体的文件规定内容,以供大家参考.根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不可以进行计提折旧的.在税务上,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在会计上,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的科目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