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人指的是法人,因此,所有的税收事项都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说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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