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性质

1.是财产责任。

各种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都是财产责任。

2.主要为补偿性财产责任,个别的为惩罚性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功能和价值,是强制违约方“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所受财产损失,达到“填平”损失的效果。该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不容许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利,也不许可守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责任,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财产利益。

(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须合同有效。

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含被撤销的合同)均无履行效力,没有违约基础,自不发生违约责任。

2.须有违约行为。

无论预期违约还是现实违约、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违约,有违约行为的,就具备了违约责任的一个要件。

3.须违约方没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法定的或约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违约责任的事由。 也叫“免责抗辩事由”。合同不履行而有免责事由的,不履行一方得据其不承担或者减轻违约责任。违约而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乃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即共同要件,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1)意义。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有履行条件、债权人要求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义务。

(2)构成要件。除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尚须债权人请求且债务人能够继续履行、事实上和法律上无继续履行的限制等个别要件。

(3)效力。按原约定的义务履行。任一方都不得改变原定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1)意义。

补救措施是指由违约方对可用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的瑕疵给付,实施相应补正措施,消除或减轻债权人损害的责任形式。

(2)特点。①债务人履行不合约定但在事实上尚有补救的条件。

②当事人双方均得主张采用相应的责任。

(3)效力。

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改变其违约的性质,债权人仍得就补救措施未能弥补的损失部分,主张赔偿请求权。

3.赔偿损失。

(1)意义。

即以违约方的财产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

赔偿损失通常采用金钱赔偿,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债务人确实无金钱可赔偿的情形,不排除以实物折价赔偿。

(2)适用条件。除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须完全具备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有财产损失;

②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适用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则。

从四个方面形成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则:

①完全赔偿的规则。完全赔偿,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受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②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不应超过订立合同时,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判断,债务人预见到的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减损规则。即债务人违约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应采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该规则也叫“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债权人不遵守该规则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无赔偿请求权。

④双方违约的,分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双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支付违约金。

(1)意义。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特点。

①以金钱为形态。

②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得请求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③功能是填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功能有二:一是明确违约赔偿的范围和界限,避免违约发生时对赔偿范围和数额的争议;二是确定违约的代价,督促债务人不要违约。

④ 发生违约时,约定的违约金不适当的,当事人得请求予以变更。

(3)适用条件。

①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②须有违约金约定。即使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之间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适用之。

5.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

(1)违约金与赔偿金。首先,依据不同。违约金以约定为依据,赔偿金以违约造成损失为依据,无须约定。其次,适用规则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全部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以约定为准,只是在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损失时,得依法定程序予以增减。

(2)违约金和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身就展示了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功能。合同关系中,存在兼有定金和违约金约定的情形,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债权人自然得选择利益最大的一种责任方式。

(3)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而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条件的,支付违约金不能排除继续履行。

(4)违约金和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二者得予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