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成立时间范围,虽然刑法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一般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且极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三、立案追诉标准

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情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的。

四、案例解读

被告人申某是医生,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获取较大的财产利益,2013年4月份,被告人申某通过被告人牛某与其表姐即被告人李某取得联系,让李某将申某的100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后再转账给申某,李某表示同意。2013年4月13日,申某、牛某二人乘坐火车前往上海找到李某,将现金100万元交予李某,李某于2013年4月20日将该款通过其银行帐户转账给申某,三人伪造了申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的虚假债务。

2013年7月份,申某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3月份,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申某、刘某离婚并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书送达后,申某和刘某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申某上诉理由之一为其借李某的100万元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同时,申某因不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通过牛某指使李某以申某、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2014年7月15日,李某委托律师以申某和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二人共同偿还其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25日,刘某以申某虚构债务骗其钱财为由报案。2015年1月8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牛某为达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提起虚假诉讼,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不法目的后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牛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申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牛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解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申某为了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更多利益,与牛某共谋,指使李某做伪证,虚构大额债务。申某、牛某二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五、律师解析

(一)本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刘晨阳,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资本市场非诉讼业务,熟悉企事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劳动关系、工商、税务等方面事务。耐心、细致、专业的服务,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