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五条。上文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也进行了有关的述说,本文我们分析一下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还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能够更加的说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商家)的行政责任,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同时,针对经营者(商家)的上述的行政责任一般处罚之外,还要针对经营者的相关问题对其包括主要责任人的信用问题依法列入失信人的信用档案当中。本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行政责任是指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或者案件的公开化问题介入调查后,根据调查的事实问题,对经营者(商家)主张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并对相关联的主体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还不算,还有“升级”出发的呢!那就是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商家)的欺诈行为造成伤害或者危害性较大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会把问题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经营者(商家)及其主管人员要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结果就是被“逮人”、坐班房的几率非常高。

合法一点儿,少赚一点儿,维护社会的秩序,保住自己,同时、也安全了他人,这才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