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535条是对《合同法》第73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修改了四处:一是修改了代位权的客体,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修改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增加了债权的从权利,并删除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要求;二是将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三是将代位行使的样态,“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修改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四是新增了债务人相对人的抗辩权。

法信· 影响法条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江苏省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款有限公司诉朱仁迪、邵喜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其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号:(2017)苏02民终476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9期

2.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姚军诉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到期债权执行或者提起代位权诉讼两种途径主张权利。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互为补充,债权人可依据个案情形综合判断、选择适用。(2)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7)苏民再9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9辑(总第139辑)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即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不要求该债权系借款形成债权。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2辑(总第120辑)

4.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债权是否到期的立案审查不宜过于严格——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与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能够初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就可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号:(2015)民提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债权成立为条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11)民提字第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6.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北京中科威德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月德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26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7.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刘姗姝诉黄俊胜等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代位权人可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利,受领财产。同时,次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债务人偿还债权、返还财产。

案号:(2014)淮中民终字第1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8.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张某等与周某、张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在次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对次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其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号:(2017)渝02民终43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287页。

法信·司法观点

1.所有权不能成为代位权客体

有观点认为,所有权应为代位权客体。我们认为,第三人占有债务人财产而无所有权取得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若第三人取得债务人财产有合同依据,债权人亦可通过撤销权之诉等法律路径否定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原因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31号《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所有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2.税务机关可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观点认为,代位权仅适用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税收债务等则属于法定之债,系属公法上的债务范畴,原则上不能适用民法关于债权代位权制度,否则将打破公法与私法的制度区分而影响私法体系的稳定性。一般认为,税收债权在实质上是一种广义上的金钱债权,法律并未对债权人主体范围进行限制,税务机关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征缴。

(以上观点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508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6号“关于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与被上诉人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下级法院只能就审判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向本院请示。对于你院请示的”本案应如何认定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的问题,你院应在查明相关协议签订、履行等事实的基础上,自行作出认定。

对于你院请示报告中阐述少数意见时提出的问题即代位权的范畴可否从仅限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本院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能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

综上,你院应自行在查明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深圳发展银行能否向香港赛格行使代位权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