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观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在分析这个观点过程中,我们来分析一个这个问题产生的逻辑:

一、诉的条件 :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民事案件起诉需具备四个条件,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一个诉讼案件中是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还是可以有多个法律关系的处理。

二、 一个诉讼包含多个法律关系会产生的问题:一个诉讼案件中,如果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就会增加案件审理的极大难度。每一个法律关系都包含自己的责任体系、除外原则、证据规则。例如在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虽然多个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每个当事人一般仅根据自己的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如果不加限制,可能导致起诉虽然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条件,但当事人之间并无一致的利害关系,各人所涉及的合同并不一致,虽然存在关联,但是可能承担的责任并不一致。

三、引发一个诉讼包含多个法律关系的原因:从当事人的角度,在存在复杂的交易行为或多个案件事实的时候,希望一揽子解决纠纷。从立案的角度,在案件登记制度中,立案时无法筛选,只要诉讼材料外观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就得立案。从过年审判法官角度。只能放在案件审理阶段进行判断,但是对于法律关系的选定虽然属于实体问题,但从外观上还是属于程序问题,因此也需要对法官释明权进一步细化,出现多重法律关系情况下,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对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进行选定,然后进行法庭调查、判决。

四、如果当事人坚持将多个法律关系放在一个案件中如何处理:

最高院处理的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起诉所依据的是春园公司、陇东公司、特亨营运公司相继与兰州银行建立的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基于该三个借款法律关系所衍生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及反担保法律关系,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要件,亦不构成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在向华远公司等六人释明而其不愿撤回并分别起诉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系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做出的处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华远公司等六人可就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另行分别提起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判断多个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讼,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

首先,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可以合并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各个单纯之诉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同一性或者重叠性,不具有同一性或者重叠性较小不至于产生矛盾裁判的,应不符合合并审理的要件。

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前述案件中,华远公司等六人起诉所依据的是不同主体相继与兰州银行建立的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基于该三个借款法律关系所衍生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及反担保法律关系。案涉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之间不存在法律牵连,且各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要件。

第二,是否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前述案件中,三个借*法律关系互相独立,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且各个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牵连,完全可以单独起诉,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三,是否符合合并审理条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提起诉讼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提出的具体诉请。司法实践中,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在一个诉讼中合并审理多个法律关系较为常见。若当事人起诉提出若干个诉讼请求,各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经审查认为将若干个诉合并审理无法实现上述程序功能和价值的,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对该程序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若干个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基于各个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存在逻辑顺位区分或者冲突等。若存在,则无法在一案中予以处理,否则会导致审理思路混乱,最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